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315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仁豪鄭仁豪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96年8月20日遷出國外,有其個人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參,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陳明華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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