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5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一庭法官林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