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保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11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12至35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認其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