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222號

原告寶佳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曉婷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黃世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44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8,0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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