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93號
原告 廖時燦
被告 吳紹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85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韋仁
法官王宥棠
法官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