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NGUYENVANTIEN(中文名:阮文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VANTIEN(中文名:阮文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NGUYENVANTIEN(中文名:阮文進

  )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69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24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又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雖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

  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

  處分之職權時,究依原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或以

  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衡情指

  揮執行之方法,其是否替代執行,並無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

  裁定之明文規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