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字第41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415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胤璇

(現另案於法務部○○○○○○○○○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26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胤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被告偽造「 許雅瑜 」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不願入監執行及為賺取生活費,竟冒用「許雅瑜」名義,偽造上開到府服務合約書交予 劉芮恩 ,足生損害於許雅瑜之公共信用權益及劉芮恩,所為實應非議;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考量被告二、三專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是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雖屬犯罪所用之物,既由被告持以行使而交付告訴人劉芮恩,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是就該文書本身,自不得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仙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偽造之私文書

偽造之署押

證據出處

112年9月2日到府服務合約書

「乙方姓名」欄內偽造之「許雅瑜」之署名2枚。

偵卷第79頁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2676號

  被   告 吳胤璇 女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0樓

            (另案在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胤璇(臉書暱稱「AlifinoHsu」)前因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應於民國112年10月底入監執行,詎吳胤璇不願入監執行,於逃亡期間為賺取生活費,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12年9月1日許,在劉芮恩位在臺中市潭子區之住所,冒用「許雅瑜」名義,於到府服務合約書上偽簽「許雅瑜」之署名2枚及「許雅瑜」之身分證號10碼,與劉芮恩簽訂月嫂合約之意思表示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許雅瑜之公共信用權益及劉芮恩。嗣劉芮恩輾轉得知吳胤璇實為通緝犯,訴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劉芮恩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胤璇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劉芮恩於警詢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吳胤璇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被告大頭照、到府服務合約書照片、結訓證書及研習證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偽造之「許雅瑜」署名2枚,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鄭仙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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