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國忠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6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國忠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是核被告吳國忠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
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又被告於民國
101年9月18日起至同年月25日10時15分止,先後多次以網路連線至「TS運動網」公開網站上賭博之行為,其賭博平臺相同,係基於單一之賭博犯意,於密切接近時間及同地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101年度簡字第3549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
1萬元確定,甫於101年7月11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再於公眾得出入之賭博網站賭博財物,足以敗壞社會風氣,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造成不良影響,所為誠屬非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行為期間,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6343號被告吳國忠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國忠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549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1萬元,於民國101年7月11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於101年9月18日某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某網咖店,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明 」之成年男子,取得「TS運動網」簽賭網站(網址為:http://cst888999.net)之會員帳號「ug6399」及密碼「iii」、帳號「ug6517」及密碼「abc」,成為該簽賭網站之會員後,即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犯意,自同日某時許起,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網際先鋒」網咖店,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上開可供公眾上網登入之「TS運動網」網站,輸入前揭帳號及密碼後,與經營上開網站之莊家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係以國外職業棒球比賽結果為賭博標的,簽賭金每注新臺幣(下同)100至3,000元不等金額,輸贏則依該網站按參賽隊伍之強弱所設定之讓分及賠率計算,每7天後,與該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之男子進行結算。嗣於同月25日10時15分許,在上開地點,為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國忠於警詢時供承明確,復有現場及網頁翻拍照片22張附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是核被告吳國忠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罪嫌。又被告自101年9月18日某時許起,至同月25日10時1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取得上開賭博網站之會員帳號、密碼後,即持續多次登入上開「TS運動網」網站下注簽賭,其賭博平臺相同,顯係基於同一賭博犯意,於密切之時間及地點下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檢察官劉文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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