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應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至96年3月間犯電信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城簡字第33號(偵查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0號)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庭法官周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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