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許永溪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罪│侵入住居罪│竊盜罪│恐嚇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犯罪日期│96年2月5日│96年2月5日│96年4月5日│96年4月5日│├───┬───┼───────────┼───────────┼───────────┼───────────┤│偵│機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96│96│96││案├───┼───────────┼───────────┼───────────┼───────────┤│年│字│偵│偵│偵│偵││號├───┼───────────┼───────────┼───────────┼───────────┤│度│號│95│95│1454│1454│├───┼───┼───────────┼───────────┼───────────┼───────────┤││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6│96│96│96│││案├─┼───────────┼───────────┼───────────┼───────────┤│後││字│易│易│易│易│││號├─┼───────────┼───────────┼───────────┼───────────┤│事││號│11│11│260│260││├─┼─┼───────────┼───────────┼───────────┼───────────┤│實│判│年│96│96│96│96│││決├─┼───────────┼───────────┼───────────┼───────────┤│審│日│月│5│5│6│6│││期├─┼───────────┼───────────┼───────────┼───────────┤│││日│24│24│13│13│├───┼─┴─┼───────────┼───────────┼───────────┼───────────┤││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6│96│96│96││確│案├─┼───────────┼───────────┼───────────┼───────────┤│││月│易│易│易│易││定│號├─┼───────────┼───────────┼───────────┼───────────┤│││日│11│11│260│260││日├─┼─┼───────────┼───────────┼───────────┼───────────┤││確│年│96│96│96│96││期│定├─┼───────────┼───────────┼───────────┼───────────┤││日│月│6│6│7│7│││期├─┼───────────┼───────────┼───────────┼───────────┤│││日│25│25│9│9│├───┴─┴─┼───────────┼───────────┼───────────┼───────────┤│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權期間或罰金額│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日。│日。│日。│折算1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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