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家催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家催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催字第76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
家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乙○○之法定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號碼:
Z000000000號‧民國95年5月09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斗六市○○里○○鄰○○路○○○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乙○○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准對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一年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係大陸來台之退除役官兵,已於民國95年05月09日死亡,在台無親屬,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對該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
3款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15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家事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書記官張瑛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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