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79號上訴人 林朱美玉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78,604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考,是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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