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58號上訴人即原告至安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麗珠 被上訴人即被告 蘇庭興
蘇宗益 蘇宗明 蘇碧珠蘇碧蓮 即蘇碧蓮前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且已於105年1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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