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8號上訴人 李語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諒華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