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緝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銘祥選任辯護人周仕傑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585號、103年度偵字第1290號、103年度偵字第1329號、103年度偵字第1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徐銘祥業於民國107年1月22日死亡,此有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107年3月6日北市投戶資字第1076001455號函所檢附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7年1月22日相驗屍體證明書、本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昭然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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