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25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3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查本件經原審於民國97年10月31日判決後,被告雖於97年11月21日提起上訴,惟上訴書僅記載:不服原判決,判太重,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8年1月5日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並於98年2月16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被告迄今仍未以書狀提出任何上訴理由,亦有本院收狀查詢單1紙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楊力進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