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7號
原   告 隆太食品香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勳汽車精品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500元,
 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5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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