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6號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送達代收人  洪家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美燕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5,818元,應繳裁
   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3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乙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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