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9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商渣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
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核
定為新臺幣2,867,704元,應徵調解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