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羅簡字第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8,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並提出被告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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