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羅簡字第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8,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並提出被告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