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11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王卿安 債務人 潘宇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五個月內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