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六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三十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七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述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聲請人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三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命其補正,逕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吳謀焰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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