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侮辱公署聲明抗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七號聲明人 巢光明 上列聲明人因侮辱公署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八號),聲明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巢光明因侮辱公署案件,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張祺祥法官宋祺法官周盈文法官惠光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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