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九號聲明人 馬幽雯 上列聲明人因被告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占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審確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一年度台附字第二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馬幽雯因被告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占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正興
法官陳世雄法官許錦印法官周政達法官陳春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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