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5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上述偽造文書案件並經法院裁定減刑,而現在監獄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7年9月3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030661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原為99年11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8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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