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5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在案,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7年9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
4月18日以96年度基簡字第4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5月16日以96年度訴字第2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其因上開案件所處之刑,經本院於96年9月4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80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1月又15日、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6月13日以96年度基簡字第6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8月10日以96年度易字第4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移付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7年9月3日以法矯字第0970031181號核准假釋,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7年11月3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7年11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法矯司字第0970906661號函及所附臺灣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鄧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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