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繼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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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繼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繼字第80號聲請人 王常喜 關係人 黃健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王水浪 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黃健國為被繼承人王水浪(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路○○巷○○○號、於民國102年1月30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王水浪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王水浪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王水浪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水浪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王水浪均為坐落雲林縣○○鄉○○段○○○○○○○○○○○○號等2筆土地之共有人,而被繼承人王水浪已於民國102年1月30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故被繼承人王水浪持分部分,現為無人繼承之財產,且被繼承人王水浪之親屬亦未依民法第1177規定予以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請求指定黃健國地政士為被繼承人王水浪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王水浪之除戶戶籍謄本、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28號分割遺產事件開庭通知等件影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繼字第266號拋棄繼承事件案卷及上開分割遺產事件起訴狀(含分配方案、本院88年度訴字第47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判決、土地登記謄本2件、繼承系統表、地籍圖)影本查核無訛,被繼承人王水浪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參以本件未有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資料,是聲請人以土地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選定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
四、本院審酌本件被繼承人王水浪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經本院通知後,被繼承人之配偶 葉麗華 對遺產管理人人選未表示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可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中無適於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而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亦具狀表示黃健國地政士已檢具同意書同意擔任被繼承人王水浪之遺產管理人,請求本院指定黃健國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王水浪之遺產管理人等語,有該署105年11月24日陳報狀附卷為憑;而聲請人所推薦本件遺產管理人人選即關係人黃健國現為執業地政士,其亦有意願擔任本件被繼承人王水浪之遺產管理人,此有同意書及雲林縣地政士開業執照等件影本在卷可憑,併考量關係人黃健國為執業地政士,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地政士黃健國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末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137條定有明文。依此,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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