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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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004號上訴人 古東昌 訴訟代理人 趙懷琪 律師( 法扶 律師)被上訴人 古登嶽
古東滄 追加被告 古東慶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追加被告古東慶應提出書狀表明是否同意上訴人追加為被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本源
法官紀文惠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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