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毒抗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毒抗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毒抗字第352號抗告人 林君頤 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第一審裁定(107年度毒聲字第75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刑事第16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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