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48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賴俊宏 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 律師
吳東霖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劉治豪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吳意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黃欣怡法官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