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314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 律師複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
蔣志明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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