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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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2年度調偵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四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除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如主文所示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