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91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5,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劉昀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