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37號聲請人 鄭子輝 即龍輝汽車保.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99年度除字第53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1│ 黃茂華 │台灣中小│97年12月│24,000│AW0000000││││企銀開元│31日││││││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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