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新乘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雅卿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原告與被告騰荃能源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8,9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