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36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2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上開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2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適當,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 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