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 陳志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佳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