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1號抗告人 温志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 王敏 (已殁)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法院組織欄內之受命法官「陳湘琳」部分,應更正為「林淑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法院組織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陳湘琳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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