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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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24號聲請人 韋美伶 即 高兆洋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00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003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004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200005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952006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913007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810008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587009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516010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41801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443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