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799號上訴人 李水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9,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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