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075號債權人 吳朝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巫周美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所有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並查明發票人為巫周美玉本人或公司,如為公司票,請更正正確之債務人或釋明向巫周美玉請求票款之依據(如其為背書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