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81號108年度附民字第101號108年度附民字第102號108年度附民字第103號108年度附民字第104號108年度附民字第105號108年度附民字第106號108年度附民字第107號108年度附民字第108號108年度附民字第109號108年度附民字第185號108年度附民字第193號原告 鄭能通
楊晚足 張岑瑄 許琝琳 陳新彥 李玲蘭 彭曼寧 賴素齡 曾俊霖 許寶羚 楊彥儒 林玲滿 住臺中市○○區○○路○○○號(被告 林家齊
劉永有 林坤亮 張秋梅 上列被告因林家齊、劉永有詐欺等案件(本院刑案108年度訴字第313、8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彥志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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