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原告 侯巧鈴 被告 劉黃明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358號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經起訴公然侮辱原告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為無罪之諭知,依前開法律規定,本件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鍾佳佑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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