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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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42號原告 洪鈺庭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紹虎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伍萬捌仟壹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叁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