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07號原告 郭玉華 被告 陳麗君 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 律師
李宗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貳萬元(見本院
108年度士簡字第1279號卷附民國108年10月29日訊問筆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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