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敏蘭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24號裁定於民國105年2月3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除存款754元與日常代步交通工具之機車一台外,別無財產,並出具切結書,且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均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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