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78號聲請人 陳鳳桂 代理人 陳龍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6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104年司催字第76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將之刊登於中華日報,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聲請人陳報,並提出中華日報報紙暨刊登廣告證明單為憑,復經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證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建志┌───────────────────────────────────────┐│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農友種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股票│3│30000│││01│││││││├─┼───────────┼────────┼───┼───┼────┼───┤│00│農友種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股票│4│4000│││02│││││││├─┼───────────┼────────┼───┼───┼────┼───┤│00│農友種苗股份有限公司│000019│股票│1│37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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