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87號抗告人 張資敏 相對人 程紹鍾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日本院
108年度司票字第65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為發票人,如原裁定所示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本票為證據,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抗告主旨略以:部分債權不存在,應依實際債務清償等語,所稱縱使屬實,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無法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故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韋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