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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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2號原告 朱景祥 被告 游有杰
三華鋼鐵有限公司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邱國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8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游有杰被訴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之刑事案件,因告訴人即原告朱景祥撤回告訴,而經本院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是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伯儒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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