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小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0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柒仟玖佰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蔡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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